相關詞:技術轉讓合同翻譯
技術轉讓合同應遵循不得阻礙技術進步、發展、推廣和應用。《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該條規定了訂立技術合同的兩條基本原則,其一是保守技術秘密,其二是有利于技術的競爭、發展、應用、推廣的技術進步原則。基于《合同法》規定的訂立技術合同的基本原則,在訂立技術合同時,不得有下列條款或內容: 一、限制一方在合同技術標的上進行新的技術研究或要進行新的技術研究必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這種規定是阻礙技術進步的技術壟斷行為,是不利于社會進步的約定。 二、阻礙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合理的方式實施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技術實施的期限、地域、方式進行約定,但是,不得限制當事人一方運用合同標的的技術按市場的需求在約定的期限、地域和按約定的方式限制其生產規模、產量、價格、銷售渠道等方式限制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實施技術。 三、不允許合同當事人一方從其他渠道取得技術,如在合同中不得約定當事人一方在接受了另一方的技術并得到指導后,一方不得從其他渠道取得技術的限制性規定。 四、不得有阻止國家指定推廣、使用的技術約定。國家指定推廣、應用的技術,是國家依據產業政策的規定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決定的,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只能使用轉讓的技術,不能使用國家決定推廣、應用的技術,是明顯的不合法條款,是不利于社會進步,不利于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的。
技術轉讓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技術轉讓合同是一類較復雜的合同,涉及專利、技術秘密等的知識產權問題,容易發生糾紛。采用書面形式,一方面有利于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明確,避免糾紛的發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糾紛發生后的解決。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發明創造專利、技術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技術合同的標的是非常寬泛的,可以是工業、農業、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國防建設以及國民經濟各部門所能應用的技術成果,不受行業、專業和自然科學學科的限制。但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必須是已經存在的技術成果,不包括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如果當事人以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為標的,則應訂立技術開發合同,而非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簽字儀式。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必須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在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也會就咨詢服務項目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但這與有著特定的完整的技術內容的技術方案是有著本質上的區別,這也是技術轉讓合同與技術咨詢及技術服務合同的重要區別。
關鍵詞:技術轉讓合同翻譯